• 同等權:病人對於醫療資源享有的權利,不會因性別、種族、經濟條件、教育水準、宗教背景而有所不同。
  • 安全權:應提供安全的醫療環境,讓病人安心就醫,並獲得醫事人員提供專業的醫療服務。
  • 尊重權:病人於就醫過程中,應享有被醫事人員尊重、體恤的照顧。
  • 隱私權:
    1. 對於病人的病歷討論、會診、檢查和治療都應受到機密且謹慎的處理。
    2. 對於病情的隱私,病人享有要求醫護人員不得無故洩露的權利。
    3. 所有同仁皆應遵循本院所制定之「維護病人隱私權作業辦法」,以茲維護病人隱私。
  • 知悉權:
    1. 病人可以要求醫護人員,以其病人或家屬可以明瞭的用語,來獲知正確、完整的醫療資訊,
      包括病情診斷、病況發展、治療方式、預後情況、手術原因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反應。
    2. 在病人同意簽署或拒絕簽署任何治療同意書前,對於醫護人員的處置與治療享有獲得足夠資訊的權利。
      除了緊急的狀況外,病人應可獲得的資訊應該包含有:處置、治療的詳細描述,
      醫療處置上所可能產生的風險、其他治療方式或不治療及可能產生的風險,並且知道為病人執行治療的醫事人員姓名。
    3. 病人有權利得知醫療照護團隊的姓名。
    4. 病人對於醫療費用收據有疑慮時,有權利要求本院解說帳單內容及項目。
    5. 病人於服藥過程中,有權利要求提供藥物作用及其副作用與其他注意事項。
    6. 病人出院時有權利要求醫護人員提供衛教指導及出院後居家照顧的相關資訊。
  • 選擇權:病人應享有選擇醫療機構、主治醫師或治療方式的權利。醫師應詳細解說相關可能的有效治療方法與各種代替方式,並分析利弊。
  • 同意權:病人於接受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應享有事先被告知真相與表示同意接受檢查或治療的權利。
  • 醫療拒絕權:
    1. 病人可以接受或拒絕醫師建議之檢查項目、治療方式及措施。
    2. 在法律的規範下,病人可預立醫療指示及委任代理人,在必要時為其做醫療決定。
      並且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有不接受心肺復甦術(或不予急救)之權利。
  • 參與權:病人有權利參與診療及照顧的過程與決策,並決定同意或拒絕治療。
  • 醫療文件收取權:病人可以經由申請,要求醫院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
  • 申訴或建議權:病人有權利向醫院提出於就醫過程中,心中感受的不滿或對醫院良性建議,並得到合宜的處理。
  • 申訴或建議管道:
(1)各單位主管
(2)院內意見箱
(3)護理站
(4)申訴專線2258279轉197
(5)電子信箱:cjdhp@ms2l.hint.net